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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耀、王某、李某娟、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某耀,王某,李某娟,蔡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杨某。被告林某耀。被告王某。被告李某娟。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耀、王某、李某娟、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告杨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褀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