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26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巨根。委托代理人:郑荣。被执行人: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263号杭州巨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60572.16元,并应承担执行费2309元。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因存在抵押,暂不宜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2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