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燕刚与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刚,刘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燕刚。被告刘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刚与被告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刚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