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燕刚与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刚,刘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燕刚。被告刘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刚与被告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刚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