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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其怀孕待产,身体条件无法参与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汤明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何阿彬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