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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01835号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35号原告吕某某,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