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万太昌与万太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万太昌,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万太发,男,北兴农场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万太昌与万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太发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开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