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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12号原告:孟某,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