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