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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