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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商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云进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云进,王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万达广场济川东路220号2003室、2004室。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上宾,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云进。被申请人王云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云进、被申请人王云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久久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