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催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台前县新区黄河化工产品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前县新区黄河化工产品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催字第06号申请人台前县新区黄河化工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台前县台吴路中段。负责人孟秋杰。申请人台前县新区黄河化工产品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台前县新区黄河化工产品经销处所持有的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77776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邵阳市东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邵阳市佳乐家电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3日,付款银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前县新区黄河化工产品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