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式炎与黄遇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式炎,黄遇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陈式炎,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黄遇煌,男,汉族,成年,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式炎与被告黄遇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式炎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式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50元,由原告陈式炎负担。审 判 员 温永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