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式炎与黄遇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式炎,黄遇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陈式炎,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黄遇煌,男,汉族,成年,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式炎与被告黄遇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式炎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式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50元,由原告陈式炎负担。审 判 员 温永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