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钱林荣与富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林荣,富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钱林荣。被执行人富圣伟。申请执行人钱林荣与被执行人富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5110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已执行到位2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90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