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米万进与李倩、刘超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万进,李倩,刘超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98号申请人米万进。被申请人李倩。被申请人刘超越。申请人米万进与被申请人李倩、刘超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倩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刘超越驾驶的冀G×××××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冀G×××××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