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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南逢绿与李明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逢绿,李明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南逢绿,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明范,和龙市八家子镇森源木制品厂业主,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南逢绿与李明范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经查,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的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中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