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风水与陈春英、陈崇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风水,陈春英,陈崇正,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49号申请人谢风水,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方建锋,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春英,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陈崇正,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南山洋工业集中区11号地块。法人代表陈崇正。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1792号谢风水与陈春英、陈崇正、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风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春英、陈崇正、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8680000元,并由申请人谢风水及案外人檀俏瑜提供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1、申请人谢风水名下坐落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的房产;2、案外人檀俏瑜名下坐落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的房产;二、采取上述措施后,冻结被申请人陈春英、陈崇正、福建恒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86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曦(2015)榕民保字第649号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