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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