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永锋、梅耀志与李贤伦、杨永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商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杨永锋,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住商城县原告梅耀志,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住商城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林,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贤伦,男,汉族,1946年6月2日生,住商城县被告杨永松,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生,住商城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宇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锋、梅耀志与被告李贤伦、杨永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锋、梅耀志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锋、梅耀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元,由原告杨永锋、梅耀志负担。审判员 林承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