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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子付与边惠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子付,边惠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5号申请执行人刘子付。被执行人边惠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付与被执行人边惠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边惠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6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