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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戴德银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德银,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戴德银,男。被执行人张勇,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50000元的股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5年6月24日冻结张勇的在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5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对以上股金及利息以实际价值59058.3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