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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泾县徽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琴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徽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琴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琴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徽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泾县徽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634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97.13元、执行费1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琴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琴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