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向东与杨新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东,杨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706号申请执行人朱向东,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新川,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朱向东与杨新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10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新川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朱向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新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杨新川的财产情况。本次执行中,(2014)西民初字第141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朱向东对杨新川享有的债权8416.62元已受偿,剩余债权144883.38元未受偿。现朱向东亦不能提供杨新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14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杨新川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朱向东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晶审判员 袁 佳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