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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重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百兴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志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百兴牧业有限公司,常志勇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重初字第27号原告吉林百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22784-X。法定代表人宋井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志勇,男,汉族,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百兴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志勇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焕海代理审判员  曹 杨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