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鲍栋与俞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栋,俞剑,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原告:鲍栋。被告:俞剑。被告张建军。原告鲍栋诉被告俞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鲍栋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盛云峰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