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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鲍栋与俞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栋,俞剑,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77号原告:鲍栋。被告:俞剑。被告张建军。原告鲍栋诉被告俞剑、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鲍栋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盛云峰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