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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廷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丁廷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1186号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志敏,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丁廷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廷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漯河市福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成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