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云锁、商一×等犯寻衅滋事罪潘一×、袁××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锁,商一×,蔡森,潘一×,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锁,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辩护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商一×,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森,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辩护人郝青梅,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一×,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袁××,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犯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潘一×、袁××、岳××(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另作处理)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潘一×、袁××及辩护人何景东、郝青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等无故拦截为被告人潘一×送土的车辆,后潘一×为泄私愤,指使被告人袁××纠集岳××等人赶到现场,袁××、岳××持铁管伙同潘一×与李云锁、蔡森、商一×等互相殴打,致潘一×、袁××受伤。经鉴定,潘一×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袁××的身体损伤情况为轻微伤。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袁××、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锁、蔡森系累犯;李云锁、商一×、蔡森属自首;潘一×、袁××系坦白。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对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云锁的辩护人提出,李云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其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故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森的辩护人提出,蔡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商一×、李云锁、蔡森、王一×(另作处理)在宝坻区牛道口镇赵各庄村“利民”液化气站门口处无故拦截被告人袁××等为被告人潘一×送土所雇用的车辆,潘一×赶到现场后与李云锁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潘一×为泄私愤,指使袁××纠集岳××、陈二×(另作处理)等人赶到现场,袁××、岳××持铁管伙同潘一×与李云锁、蔡森、商一×等互相殴打,李云锁、商一×、蔡森将潘一×、袁××打伤。经鉴定,潘一×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袁××的身体损伤情况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开车给王三×等由宝坻区瑞祥花园小区工地往牛道口镇宜城村送过土,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1点多钟在牛道口镇赵各庄村一个液化气站门口,有几个人把车给拦住,有一个男的出300块钱让给他卸30车土,后来其就给曾××打电话告诉王三×,期间买这些土的人来解决也没解决了,大约2小时后,其看见岳××来了,后来听说袁××等和对方打架了,具体怎么打的架没看见。2、证人曾××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份其给王三×拉过土,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点多钟被人在牛道口镇赵各庄村街里给拦住,对方过来一个男的说让把这些土放他那里去,一车给30元钱,后来拦车的人和袁××他们打架着,就看见袁××和对方一个人争执着,之后王三×上去拉架,还有两个男的手里面拿着棍子追岳××,具体怎么打的没看见。3、证人王二×的证言笔录,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马××、曾××证实的情况一致。4、证人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2日13时左右,其看见在利民液化气站对面其经营的集美缝纫机店门口聚集了很多人,对面道边上还停了5辆拉土的大车,大概到了5点钟,其出门看见5名男子驾驶拉土的车往西开走了,过一会就看见民警来了。5、证人潘二×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潘一×之父,潘一×在袁××那买了一些土,袁××负责找人给拉土,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点半左右,潘一×接到袁××电话说拉土的车在赵各庄液化气站门口被人拦了,其和潘一×过去,看见有5、6辆拉土的车都停在液化气站门口,有5、6个男子截着,潘一×过去和对方说这件事,有两个男的拽住潘一×衣领还骂骂咧咧的,其过去给拦住,对方就让他们走了,到下午4点左右,潘一×打电话说他让截土的那帮人打了。6、证人魏××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份,潘一×拉土垫厂子前面的土坑,当时其给拉土车司机计数,在一天下午2点多钟,其听潘二×说有人拦拉土车,其与潘二×过去问司机为什么被拦车,司机说就是不让走,潘一×来后与拦车的人交涉,有人就抓潘一×的衣领,还有人用手推搡潘一×,潘二×过去把潘一×给拽走了。7、证人潘三×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2日下午2点半左右,其侄子潘一×打电话说他挨打了,其就赶到利民液化气站门口旁边,看见李云锁等人拦着六辆蓝色拉土的翻斗车不让走,潘一×也没有在那其就走了,到下午3点半左右,潘一×又打电话说他被打伤了,其打电话报了警。8、证人吕××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2日13时许,其在自己经营的利民液化气站办公室看见外面有人截住了几辆拉土的大车,当时李云锁在场说要买土,后张××来了,大概到了下午3点多钟进来一名男子,跟张××刚打了招呼,就听外面有人骂街,其看见李云锁正躺在地上,有人在打李云锁,其中有拿着铁管的,李云锁从地上起来后,从对方一名男子手中抢过来一个铁管,就往对方的身上、头上打,后来被拉开了,过一会儿双方都走了。9、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牛道口镇塘头村书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来钟的时候,其去利民液化气站内呆着,在门口遇见了李云锁等人说他们想弄几车土,拦着5、6辆拉土车,后陈一×给其打电话说他表兄袁××的拉土车给扣了,让给解决解决,其就答应了。过了一会儿陈一×来了,正在屋内说话,就听见门口骂起来了,其出去看见李云锁这边和对方打起来了,还有用铁管打的,后来被拉开了。10、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其在利民液化气站的办公室呆着,看见李云锁、商一×截拉土的车,过了一会儿潘一×来找李云锁,后来有人打电话让张××把拦车的事给解决一下,张××答应了。过了一会儿给张××打电话的那个人来了,那个人刚进来外面就有人吵,其看到有一个人拿着铁管打李云锁后背,潘一×躺在地上,李云锁等人用脚踢潘一×,李云锁手上还拿着铁管,其和他人把李云锁等拉开了,后来双方都不打了。潘一×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的脑袋都流血了。11、证人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3、4点钟,其去利民液化气站呆着,张××也在,过了一会儿,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其和张××、李××就出去了,看见路边停着四、五辆拉土车,有一个男的正从地上起来走了,脑袋后面流着血,张××和李××正拉着李云锁,李云锁手里拿着一根铁管,之后李云锁也上车走了,跟李云锁一起上车的有蔡森和商一×。12、证人商二×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商一×的父亲,商一×2014年7、8月份想在自己院内盖厢房,需要垫土的情况。13、证人王三×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袁××、岳××三个人干土方活时给潘一×送过土,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拉土的司机给其打电话,说车被人拦了,其就给袁××打电话,让袁××找潘一×过去解决一下,过了一会儿,袁××打电话说潘一×被打了,让其一起去看看,后岳××开车来接他,其听到袁××问岳××有家什吗,岳××说有,在车上呢。过了一会儿,陈一×坐车过来了,不一会儿潘一×也到了,袁××说陈一×找人给解决一下,到了液化气站门口东侧后,李云锁又与潘一×打起来了,和李云锁一起的人也打潘一×,袁××手里拿着一根铁管跑过来打李云锁,被李云锁给攥住了,其就拉着袁××和李云锁,这时有人拿砖头拍在袁××头部了,把袁××给拍倒了,李云锁就用从袁××手中抢过铁管打袁××身上,后来陈一×等给拉开了,其把袁××送到了医院。14、证人陈一×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袁××给其打电话说他拉土的车被拦了,其就找张××想给解决一下,到液化气站里面其正和张××说话,就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出来看见袁××倒在地上,有两个人打袁××,当时潘一×也在地上躺着,有2、3个人在拳打脚踢的打他,其和张××等给拦开了。15、证人陈二×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2、3点钟,其接到袁××的电话,说他的送土车被人给拦了,对方还把买土的人给打了,让其跟着去看看,意思是想和对方打架,后来陈一×说找人给说和,其就跟着去了,到现场李云锁等骂了那个买土的人,并打这个男的,后来其看见对方有人用砖头、棍子打袁××,袁××和那个买土的人都被打伤了。16、证人何××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2、3点钟其开车路过液化气站门口时路边停着好几辆拉土车,其车过不去了,并看见李云锁和“小建”打起来了,其就过去要拽着小建,一个戴眼镜的男的拿着一根铁管打李云锁时候也打到他了,李云锁和戴眼镜的男的抢铁管,其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砖头砸戴眼镜的男的,又用拳脚打戴眼镜的男的,后双方又有人参与,其踹了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后背和屁股几脚就走了。17、证人王一×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2日中午其和李云锁、蔡森、商一×在李云锁家吃饭,其和李云锁、商一×都喝了酒。13时许,蔡森开车四人一起去宝坻城区,当行至赵各庄村液化气站门口处时,李云锁下车到旁边的花店还钱,商一×因家中垫房基使土,拦住了由此经过的拉土车,非要买土,不卖就不让走,买这些土的人来后,与李云锁发生争执。李云锁拽那人的衣领,其过去打了那人两下,那人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那人又带了一些人回来,李云锁又拽那个人,那个人就打了李云锁一下,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其就过去帮忙,对方也有人帮忙,双方互殴,对方两人被打伤。1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潘一×右眼球挫伤、右眼眶下壁骨折、左手皮肤裂伤,经鉴定其右眼睫状体脱离情况及右眼视网膜出血情况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袁××脑震荡、左顶头皮裂伤、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软组织损伤、左顶枕部皮下血肿、左肩外伤、右大腿及臀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情况、头皮下血肿情况及头皮瘢痕情况均构成轻微伤。19、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0、物证:作案用铁管。2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李云锁、蔡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释放日期。2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李云锁、商一×、蔡森投案经过。23、揭发检举材料,证实李云锁揭发同监室在押人员有盗窃行为,查证属实。24、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潘一×、袁××的认罪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锁、商一×、蔡森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一×、袁××为泄愤聚众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袁××属“持械聚众斗殴”。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罪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李云锁、蔡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云锁、商一×、蔡森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潘一×、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云锁揭发他人偷盗行为,经查证属实,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李云锁、蔡森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商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三、被告人蔡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四、被告人潘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没收作案工具铁管一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朝晖人民陪审员 李春仲人民陪审员 赵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庆颖附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