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凯与辛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辛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凯与辛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450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9297.14元,诉讼费2495元,执行费23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凯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户执字第0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