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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凯与辛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辛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凯与辛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450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9297.14元,诉讼费2495元,执行费23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凯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户执字第01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