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兰珠诉颜细尾、颜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郑兰珠,女,195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振堂(原告郑兰珠之弟),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颜细尾,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颜科雄,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珠诉被告颜细尾、颜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兰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表示,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撤诉,且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卢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