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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兰珠诉颜细尾、颜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郑兰珠,女,195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振堂(原告郑兰珠之弟),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颜细尾,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颜科雄,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兰珠诉被告颜细尾、颜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兰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表示,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撤诉,且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卢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