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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闫海涛、杨柳与沈阳首创新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涛,杨柳,沈阳首创新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292号原告闫海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杨柳,女,回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杨柳,女,回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首创新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8-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曹越,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闫海涛、杨柳与被告沈阳首创新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涛、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闫海涛、杨柳负担。审判员  孙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