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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翁志伟与赵传根、赵红(宏)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志伟,赵传根,赵红(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28-1号申请执行人:翁志伟。被执行人:赵传根,农民。被执行人:赵红(宏)山。翁志伟与赵传根、赵红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传根与韩树华(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赵红山与李传云(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传根及其配偶韩树华(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红山及其配偶李传云(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10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