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月霞与吴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霞,吴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82-2号申请执行人:郭月霞,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吴春明,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郭月霞申请执行吴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春明应支付申请人郭月霞借款15万元,承担诉讼费2920元,执行费2194元。本院已执行5万元,尚有105114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郭月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春明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6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希忠审 判 员 杭 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