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文超与佳德(惠州)织造有限公司、蔡汉和、蔡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超,佳德(惠州)织造有限公司,蔡汉和,蔡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陈文超,男。委托代理人:夏龙玉,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佳德(惠州)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古屋村白云六路337号。法定代表人:蔡汉和。第二被告:蔡汉和,男。第三被告:蔡雪云,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超诉被告佳德(惠州)织造有限公司、蔡汉和、蔡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佳德(惠州)织造有限公司、蔡汉和、蔡雪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超撤回对被告佳德(惠州)织造有限公司、蔡汉和、蔡雪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20元,由原告陈文超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