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左光锋与被告蒙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保社人民陪审员 南伟刚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解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