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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刘家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23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负责人:陶云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刘家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家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刘秀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白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