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楚XX与楚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楚XX,楚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XX,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X,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再审申请人楚XX因与被申请人楚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楚XX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结婚登记之前已告知被申请人自己已经与男朋友怀有身孕,多次劝告要将孩子打掉,被申请人不同意,执意要再审申请人将孩子生下来。而二审错误认定事实,滥用自由裁量权,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徇私枉法,作出枉法裁判。综上,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一年多,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78000元礼金,并举办了婚礼,在社会和家庭中都已有一定影响。再审申请人在怀孕期间没有告知过小孩非被申请人亲子,亲子鉴定报告出来前,被申请人也一直认为小孩是被申请人的亲子。自结婚、再审申请人怀孕到生子,被申请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有付出。现小孩非被申请人亲子的事实,给被申请人的人格权造成了较大侵害,在社会生活中给被申请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消极影响和负面评价。该损害后果是再审申请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再审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楚美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楚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星审判员 何翔审判员 赵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