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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林记水产有限公司与马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林记水产有限公司,马明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林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校敏。委托代理人:罗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马明奇,男,回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林记水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