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新华犯受贿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820号罪犯黄新华。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作出(2006)江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新华犯受贿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8)通中刑执字第1982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247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2015年9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华、商银涛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张建华、马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新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黄新华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新华自上次减刑后获得记奖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五万元罚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新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