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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秋荣与赖武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荣,赖武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黄秋荣,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武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荣与被告赖武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秋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宝人民陪审员  陈豫凤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楷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