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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冉与杨艳刚、吉艳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冉,杨艳刚,吉艳肖,洛阳雪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483-1号原告赵冉。委托代理人郭亚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刚,系被告吉艳肖之夫。被告吉艳肖,系被告杨艳刚之妻。被告洛阳雪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杨艳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冉诉被告杨艳刚、吉艳肖、洛阳雪瑞商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