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冉与杨艳刚、吉艳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冉,杨艳刚,吉艳肖,洛阳雪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483-1号原告赵冉。委托代理人郭亚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刚,系被告吉艳肖之夫。被告吉艳肖,系被告杨艳刚之妻。被告洛阳雪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杨艳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冉诉被告杨艳刚、吉艳肖、洛阳雪瑞商贸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