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庆波与张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波,男,住址略。被执行人张欣,女,住址略。于庆波与张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大粮市分理处的账户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