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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东海县泰和农产品有限公司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6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久、孙传生、王玉钱、李祥发与被执行人东海县金泰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川海藻有限公司、东海县泰和农产品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海县泰和农产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东海县泰和农产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