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广玉与刘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玉,刘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玉,男,现住巴林左旗碧流台镇。被执行人刘秀林,男,现住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下石村三组。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右法执字第764号执行裁定,停止支付了被执行人刘秀林以其家庭成员刘文华为户名,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0275427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秀林以其家庭成员刘文华为户名,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275427账户的停止支付。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