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付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