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97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6018-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中段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胜,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联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毅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胜、刘森虎,被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联公司诉称:被告李伟2011年5月入住某小区,至2015年3月一直不缴纳物管费,原告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物管费,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物管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物管费4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强联公司改变原设计规划,将循环通道关闭,使得我的通行不方便,把小区正门的花岗石人行道改变为车行道,原三个岗亭管理改为一个岗亭管理,围墙位置的红外线用了半个月就关闭了,小区花草树木无人管理,消防通道经常被车辆停放无人管理,一些车辆停放在花园里面,物管人员没有配置电工。经审理查明:原告强联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1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2010年11月10日,原告强联公司与被告李伟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约》,该合约中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标准载明:住宅多层0.45元/㎡/月,建筑面积166.87㎡,物业管理服务费为75.00元/月;分摊标准按户每月10.00月包干。服务期限为期2年(2010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本小区业主大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013年12月31日大足区某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强联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原告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物业共同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理的疏通;交通与车辆秩序的管理;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等。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季、年收取,其收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为0.6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为1元/月.平方米。业主应按约定的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合约》、《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保安巡逻记录、照片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强联公司与被告李伟签订的《物业管理合约》及原告强联公司与被告李伟所在小区之大足区某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之一,被告以原告服务不到位从而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1、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可及时与原告沟通,或直接向原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小区管理。如果原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2、如果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导致小区大多数业主对其不满意,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或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相关决议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及公摊费共计为:75元/月×32月+10元×32月+0.65元/月.平方米×166.87㎡×15月=4247元。本案争议之二,关于资金利息问题。结合庭审中被告陈述及举示的照片分析,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在清洁卫生、绿地花木、保安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被告非无理由拒不缴纳。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共计4247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高毅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