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冒光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福。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薇薇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傅红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