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85号郑雪云与徐荣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朝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开庭时,原告郑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郑某与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矛盾较大,且夫妻生活不和谐,并于2015年6月20日起开始分居。综上,原告郑某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与郑某离婚,因为双方夫妻关系较好,夫妻感情未破裂,夫妻生活无矛盾。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郑某与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登记结婚。另查明,郑某、徐某在庭审时均确认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且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在庭审时陈述其与郑某婚后共同向案外人徐昌河借款10000元,而郑某辩称该款系徐昌河给予双方的,并非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郑某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某与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逾四年,双方婚姻期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合原、被告在诉讼中就双方日常生活琐事的陈述,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郑某以与被告徐某沟通困难,双方夫妻关系不被原告郑某家人看好等理由起诉离婚,欠缺成熟考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