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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刘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刘纯娥,仙桃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傅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丰永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