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神州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钰,该公司管理员。被告:王晓君,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全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王晓君居住在吉林省桦甸市地勘新区20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51.37平方米,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为0.45元。王晓君从2010年开始欠费至2014年末,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386.99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晓君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1386.99元及滞纳金3790.65元。案件受理费及材料费200元由王晓君负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于2013年1月1日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5年1月1日。王晓君居住在吉林省桦甸市地勘新区20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51.37平方米,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王晓君从2010年开始欠费至2014年末,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386.99元。庭审中,物业公司放弃要求王晓君给付滞纳金及材料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业服务合同二份、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证书、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产权证存根。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王晓君已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晓君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物业公司要求王晓君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物业公司放弃要求王晓君给付滞纳金及诉讼材料费用,是物业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君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86.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晓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