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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国庆、段凤明、段凤越与李朝菊、段凤斌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段凤明,段凤越,李朝菊,段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现年62岁。申请执行人段凤明,男,现年58岁。申请执行人段凤越,男,现年43岁。被执行人李朝菊,女,现年66岁。被执行人段凤斌,男,现年37岁。张国庆、段凤明、段凤越与李朝菊、段凤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