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国庆、段凤明、段凤越与李朝菊、段凤斌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段凤明,段凤越,李朝菊,段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现年62岁。申请执行人段凤明,男,现年58岁。申请执行人段凤越,男,现年43岁。被执行人李朝菊,女,现年66岁。被执行人段凤斌,男,现年37岁。张国庆、段凤明、段凤越与李朝菊、段凤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