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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成受与何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受,何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何成受,男,汉族,住广西横县六景镇某地。被告何宏伟,男,汉族,住麻章区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受诉被告何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成受不依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