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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坤与王智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坤,王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周坤,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王智力,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劳务合同。本案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智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智力���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周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智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建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